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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九 擅自处理查封财产拒不执行判决一名被执行人被法院判刑

遂宁日报 2018-12-20 08:34 大字

【基本案情】

遂宁市某某内燃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齐兴公司175万元。判决生效后,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遂宁市某某内燃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4)遂中执字第88-1号】,对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遂宁市城区西山路601号翔泰书院阁文化市场1层1号、2号、3号营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不得租赁、赠与,转让、抵押、过户。2015年4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2014)遂中执字第88-1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5月21日,被执行单位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市城区西山路601号翔泰书院阁文化市场1层1号、2号、3号营业用房续租给案外人陈某某,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共计200万元,夏某某收到租金后用于他处,未偿还遂宁市某某内燃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将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执行单位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向遂宁市某某内燃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现金人民币34万元并取得谅解。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12月31日船山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私自出租,并将出租所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全媒体记者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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