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债务人义务的通知
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9月26日依法裁定对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光公司)重整,并指定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十五条之规定,金光公司应当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金光公司有关人员应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截至2018年12月17日,金光公司仍未全面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法定代表人徐斌至今未露面配合管理人工作。金光公司属于大型化工生产企业,为确保资产维护及安全,请金光公司、实际控制人程瑞光、法定代表人徐斌及时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及时做好资产盘点清理工作并通知管理人依法进行移交。
管理人联系电话:15808117105(蒲律师)
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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