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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孕育的孩子 能享受抚养费赔偿吗?

南充晚报 2018-12-19 01:19 大字

■ 赵福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且因伤致残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种损失。但因遭受损害致残后才孕育孩子的,该小孩不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昨(18)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出差途中遇车祸受伤 起诉二被告索赔损失

2017年7月6日,张某某驾驶四川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某赴外地出差。当车辆沿G42泸蓉高速公路成都往南充方向行驶至1802千米+300米路段时, 与某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 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四川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诉至嘉陵法院,要求判令张某某、四川某电器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被告张某某、四川某电器公司辩称,张某某与李某某均是四川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是公司派遣二人出差期间发生的事故;李某某系工伤,受伤期间,公司向其支付了工资,故李某某不再享有误工费;李某某女儿是其康复后才怀孕生育的,不应该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

车祸后孕育一小孩 法院不支持抚养费

法院认为, 张某某系四川某电器公司员工,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四川某电器公司承担。误工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伤害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李某某因工受伤,住院期间单位支付了工资,其收入并未减少,因此,不予支持其误工费。李某某之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李某某提供的身份信息, 其女生于2018年6月3日出生, 而李某某受伤系2017年7月6日, 故其女在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残时尚未孕育, 不属于侵权人应当赔偿的对象, 对李某某之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日前,法院认定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扣除四川某电器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等费用11万余元, 四川某电器公司赔偿李某某16万余元。

法官解析

受伤致残可获哪些赔偿

嘉陵区法院赵福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因康复护理、 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 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受伤后才生育的孩子,其生活费不属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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