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四川新闻> 正文

40年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变迁

四川法制报 2018-12-14 01:02 大字
陈山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再到《刑法修正案(十)》……改革开放的40年,也是我国刑事立法锐意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40年。

在此,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变迁、发展、改革进行回顾,对于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新中国建立之后,中国刑法与社会主义建设同步,历经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建国初期,中国刑法规定基本阙如;1979年,第一部“宜粗不宜细”的刑法典诞生,新中国刑事法治事业迈出了艰难一步;1997年,经全面修订的《刑法》明确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淡化了阶级色彩,强调权利保障,提高了刑法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至此,中国刑法改革翻开了崭新篇章。

40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也是中国刑法筚路蓝缕、锐意革新的历程。这一波澜壮阔的历程可以用五个方面概括。

中国刑法的法定化

刑法的法定化的基本含义是犯罪与刑罚均由法律加以规定。是否实现法定化是判断刑事法治是否完成近代化、开始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新中国建立初期,可谓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刑法,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定罪量刑呈现出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的特征。改革开放使我国法治建设迎来春天,1979年《刑法》的颁行是中国刑法法定化的重大标志。然而,罪名过于粗疏、类推适用得到肯定,刑法的法定化水平并不理想,直至以民主、人权为基本思想渊源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逐步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被写入1997年《刑法》中,成为法治精神在刑法领域的最重要标志,彻底改变了定罪量刑的恣意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尽可能保护国民利益,通过限制立法权与司法权,保证刑法的目的与任务得以实现;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必须使国民具有期待可能性,在法律文本的框架内认定与惩处犯罪行为,充分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刑法条文的协调性、处罚必要性、用语核心含义等等。罪刑法定成为了现代刑法的生命。

但我们也应看到,法定化是一个漫长的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仍需我们积极地反思,进一步廓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反复地推敲、论证,确证法的正义与安定。譬如,在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口袋罪名的构成要件中,因其罪状表述过于模糊、开放,导致犯罪的边界被扩张,若不进行合理的限制与解释,其不确定性与模糊性将极大地削弱人们对规范的信心,增大社会的不稳定性。

中国刑法的法典化

“法典是制度文明的显赫篇章”。所谓法典化,是指所有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均规定在统一的刑法文本之中,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均吸收于同一刑法文本。

1979年《刑法》并没有阻止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出现。单行刑法,也称特别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的特殊性法律文件。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24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的唯一一个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和刑罚规定,如1986年《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实施之后的刑法修改均采用了刑法修正案形式,以保证刑法典的统一性,也标志着刑法修改技术的进步。据统计,1979年《刑法》共有130个罪名,1997年《刑法》吸收1979年《刑法》及相关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定罪名达到413个,后又历经十个刑法修正案总共罪名已经有469个。在罪名体系上,十个刑法修正案重点扩张了对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公共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类型犯罪的打击力度与范围。纵观中国刑法法典化历程,其发展进步与社会形势变迁、立法技术科学化、法治水平显著提高以及规范价值的不断强化密不可分,刑法典的内容、结构、体系也逐步朝着更加完备、科学、合理的价值目标不断发展。

中国刑法的国际化

中国刑法的国际化是指中国刑法的规定注重维持与国际条约、协定的一致性与均衡性。

中国刑法国际化主要表现为:其一,普遍管辖原则的入刑。例如,1997年《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其二,国际犯罪的国内化。例如,1997年《刑法》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与《东京公约》规定的劫机罪相对应。

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国际化也面临着新挑战。一方面国际化的因素不充分。首先,犯罪成立条件国际化因素不够。个罪的犯罪对象往往以我国公民为预设对象,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否涵括了对在华外国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明晰。其次,刑罚的国际化因素不充分。我国刑法有关刑罚及刑罚措施往往也是以中国公民为预设对象的,很难有效针对外国人实现刑罚的目的。另一方面,国际犯罪国内化的程度不充分。刑法国际化除了体现为能够追赶上国际水平,也体现为能够有效地回应国际化带来的犯罪现象。例如,中国于1982年加入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明确要求成员国对“种族歧视罪”予以刑事制裁,然而我国刑法中至今并无规定。

中国刑法的犯罪化

犯罪化是指将不属于犯罪的违法行为或者危害行为纳入到刑罚处罚的范围,使之成为犯罪。犯罪化的意义在于保持刑罚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功能,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动态地调整打击范围。

我国刑法的犯罪化显著表现为:一、不断扩张的罪名体系。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130个罪名,直至2017年11月4日《刑法修正案(十)》通过,我国刑法罪名总共达到469个。二、不断增加的危险犯。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两种危险驾驶罪类型:“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两类:“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超员或严重超速驾驶的”“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三、预备犯实行化。即将刑法中某种犯罪的预备犯直接规定为刑法分则的罪名。例如,《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四、帮助犯正犯化。即将帮助犯直接规定在刑法分则之中,成为独立罪名。例如,《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诚然,犯罪化与严密法网、重点打击的刑事政策相互呼应,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泛犯罪化、过度犯罪化的倾向出现。犯罪化应当是有节制、有限度的,在入刑时应当审慎考量法益侵害的大小,适当过滤不合理的处罚呼吁,坚持刑法的谦抑。

中国刑法的轻缓化

刑法的轻缓化,也即刑罚的轻缓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快和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人们对于刑罚预防功能的过高期望也有所回落,重刑主义的传统在发生静悄悄的改变,刑罚的体系结构与价值重心也随之变化。

近年来,中国刑法轻缓化的主要体现为:一、死刑的废除及限制。截至目前,世界上共有230多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为68个,相比1979年《刑法》死刑罪名数量有所增加,但从占比看却从29%降为16%;《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减少为55个;《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9个死刑罪名,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死刑罪名占比降为10%左右,这表明我国在降低死刑在刑罚结构中的比重方面加大了力度。同时,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以及修正案,在死刑适用上明确予以限制:首先,死刑适用一般条件从“罪大恶极”这一偏重主观化的标准限制为客观化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其次,死刑适用对象上进一步缩小,原则规定老年人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最后,死缓转化为立即执行的条件严格化,1979年《刑法》设置的死缓改为立即执行的条件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1997年《刑法》将相关表述修订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刑法修正案(九)》将死缓变更立即执行的条件进一步限定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二、行刑的社会化。因认识到监禁刑的作用有限性,社会化的刑罚方式开始被广为提倡。刑罚的功能价值也从一般报应向社会性、公民性的改善、教育功能转变,更加注重帮助犯罪人复归社会,尤其体现在提高缓刑、假释的适用比率。一方面降低缓刑门槛,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应当缓刑”的类型,“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上应当缓刑。另一方面,为了不失之过宽,规定了对于管制、缓刑、假释的需判处社区矫正。

三、罚金刑的配置普遍化。虽然一直以来把罚金刑作为附加刑来看待,但事实上罚金刑的配置与运用有助于降低传统主刑适用的比率与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在个罪的刑罚配置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1979年《刑法》配置罚金刑的犯罪共计20个,占总数的约14%。在1997年《刑法》中,配置罚金刑的犯罪多达152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约为37%。到《刑法修正案(九)》,配置罚金刑的犯罪已达212个,约占犯罪总数的45%。

作者简介: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新闻推荐

大一男生寝室开“理发店” 每次收五六元生意红火 学校鼓励他创业,将免费提供场地还帮他申请创业资金

12月13日,丁维杰在寝室为同学理发下课后刚回寝室一会儿,便有预约的同学找上门理发。最近几天,因为学长悄悄录下的一段视...

四川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四川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