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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发现疑似毒品不报告 最高罚 5 万

四川法制报 2018-12-12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徐毓蔚)7日,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获表决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强化对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规定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禁毒相关管理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分别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总计50条。在明确禁毒工作体制、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强化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完善戒毒管理和服务、设定适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戒毒管理服务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另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或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在强化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者、房屋出租人、农村土地承包人、汽车租赁企业等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和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任义务。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对个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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