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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59 同居男友意外身亡,女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绵阳晚报 2018-12-10 08:00 大字

案例:

1999年10月,陈女士和刘先生相识并坠入爱河。陈女士和刘先生因为刘先生父母对亲事的反对,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后来时间一长刘先生父母的反对也不是那么激烈了,但陈女士和刘先生觉得办不办登记也没有什么影响,想着如果有了小孩必须要上户口时再说,结果就一直拖着没去办登记。后刘先生因病医治无效死亡了。在之后对刘先生的遗产分割时,刘先生的父母和陈女士发生分歧。刘先生的父母认为儿子的遗产没有陈女士的份,陈女士则认为在事实上他和刘先生一起生活了快十年,周围的朋友也都知道他们就是“夫妻”,而且他们俩的钱也没有分得特别清楚,所以刘先生的遗产应该有自己的份。

律师解析:

该案例的疑问核心在于:未登记结婚但长时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是否互相享有法定继承权?

一、陈女士与刘先生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法律上的“事实婚姻”与大众通常解读的“事实上已经是夫妻就构成事实婚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存在从法律上能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因此,陈女士与刘先生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只能认定为双方是同居关系。

二、陈女士是否有权继承刘先生的遗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可以明确陈女士与刘先生系同居关系,因此根据前述条款的规定,陈女士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不属于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另外,陈女士一直都有自己的工作,也不属于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中所述的有互相扶助的情形,因此无权基于该条款的规定主张分得刘先生的遗产。

鉴于陈女士主张刘先生账户内的资产有部分是自己转入的,双方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那么,若陈女士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资产中有多少份额或具体金额是归属于陈女士的财产,则可以主张先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从刘先生的遗产中分离出来。但若陈女士无法举证证明,则刘先生名下的资产将全部被认定是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律师点评:

世人常说:“人永远不知道明天与意外究竟哪一个会先到”。试想若陈女士能早点与刘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又或者刘先生在世时拟定了遗嘱,那么当意外来临,陈女士也不会在遭遇爱人离世悲痛的同时又陷入一场被动的纠葛之中。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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