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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学校等装修后 应监测空气质量公布结果

四川农村日报 2018-12-08 09:1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佳)备受关注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审。

据介绍,《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规定。在综合了多方意见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内容的规定;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类环境信息的规定。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上述场所和设施的业主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竣工后,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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