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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环境信息

四川法制报 2018-12-05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徐毓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昨(4)日提请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规定。

据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突出公众参与,有必要进一步补充细化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事项,加强社会监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衔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新增两条:增加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内容的规定,以及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环境违法者名单及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突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等十类。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市州人大常委会及调研中一些地方提出,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应当更加注重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二次审议稿中还增加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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