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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57 “断绝亲子关系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绵阳晚报 2018-12-03 11:00 大字

案例:

李翠花和赵二柱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小柱,1992年因二人感情破裂离婚。后经人介绍,李翠花与邻村的王三宝相识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赵小柱一直跟着母亲和继父生活,生父赵二柱不但未尽抚养义务,而且经常趁探望之时对赵小柱进行打骂。长大成人的赵小柱与其生父关系日益恶化,在很长时间内形同陌路、互不来往。2008年7月1日,父子二人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从此断绝父子关系,并于次日登报。

问: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主要问题是:能否通过协议方式终止自然血亲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除此之外,关于自然血亲关系的协议终止无任何法律依据。由此可知,自然血亲关系除送养外,只能因死亡而终止,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通过人为协议终止。本案的王三宝与赵小柱之间虽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但不属于收养关系,不能终止赵小柱与其生父赵二柱之间的亲属关系。因此,赵二柱与赵小柱之间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无法律依据,应属无效。

律师点评:

亲属关系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是维系家庭乃至人类社会的纽带。自然的亲属关系经法律调整后,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因父母子女感情恶化而签订的“断绝亲子关系协议”或单方面发表的断绝亲子关系声明,对父母、子女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父母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也不能拒绝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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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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