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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55 离婚时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绵阳晚报 2018-11-26 10:12 大字

案例:

陈某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丈夫文某动员陈某辞去工作,以方便在家照看小孩和多病的老人,而文某负责工作并承担家庭的一切经济开销。几年后,陈某得知文某有了外遇并与他人同居。两人经常吵架,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文某给予自己在家劳动的经济补偿。文某不同意,认为这些年自己辛苦在外工作,将工资奖金用于家庭生活,为家庭做出很大贡献。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家务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归各自所有。如果夫妻没有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归各自所有,则依法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故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之规定,只有婚内所得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才可能影响其个人财产的增加,在财产分割时可以给予照顾。在本案中,尽管女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务义务,但男方与女方之间并未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且男方已将工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陈某要求家务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获得家务补偿款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婚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2.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即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司法实践中,在夫妻双方未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女方可以“对家庭付出较多”为由,请求法院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女方,而不能直接要求男方给予家务经济补偿。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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