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那些事儿52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撤销已生效共同遗嘱吗?
案例:
2004年3月2日,牟某与其丈夫卢某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做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07年,卢某因病去世。2009年3月23日,牟某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随后牟某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纠纷,牟某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房产物权,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牟某继承了卢某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律师分析:
卢某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某的份额发生继承,牟某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某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某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
律师点评:
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为法律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遗嘱有效并无法律障碍。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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