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那些事儿48 离婚后,给予子女高额抚养费是否侵犯现任妻子合法权益?
案例:
王某(男)与赵某(女)2007年育有一女赵小某,于2008年登记离婚。王某与孙某于2009年初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2009年末,王某与赵某签订《子女抚养协议书》,约定赵小某由赵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赵小某大学毕业时止。后因王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赵小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每月给付赵小某2万元抚养费至其大学毕业之日止(以下简称原判决)。
现任妻子孙某认为原判决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王某、赵小某为被告请求撤销该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首先,王某对于支付赵小某抚养费的费用和期限已做出明确承诺,原判决内容并无不当。其次,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王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王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因此王某就支付赵小某抚养费费用和期限做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未与现任配偶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一致意见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虽然王某承诺向赵小某支付高额的抚养费,并且支付期限也较法律规定有所延长,但抚养费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系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对于支付赵小某抚养费的费用和期限都已经明确做出承诺,且王某支付的抚养费未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且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诚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尽可能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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