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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购价1.26元/斤 下调0.10元/斤

四川农村日报 2018-10-13 05:49 大字

今年中籼稻托市收购政策变化较大

◎ 今年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籼稻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的粮食

◎ 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租赁库点的收购粮款均由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严禁“打白条”

本报讯(记者 樊邦平)今年四川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为1.26元/斤,比2017年下调了0.10元/斤,相邻等级之间价差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四川省将启动托市收购。这是10月12日,记者从在成都举行的四川省2018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暨秋粮收购工作会议上获得的消息。

据悉,按照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今年印发的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此前省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了《四川省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 《预案》),并对今年四川省中籼稻托市收购工作进行了调整,主要表现为:最低收购价格有下调,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适当延后,缩短了最低收购价收购期,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等级标准有提高,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管控更严格,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和停止条件更细化,收储定点更严格,地方政府的组织职能、属地监管职责和收储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更强化,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更严格。

例如,《预案》明确今年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籼稻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 “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即达到一等、二等、三等的粮食,四等及以下的中籼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会议要求各级粮食部门和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收购政策,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严把收购定点布局关,严把收购价格关,严把收购质量关,严把收购资金关,严把收购监督关,严把验收关,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并优化服务。各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严格禁止搞变相价外加价;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租赁库点的收购粮款均由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严禁“打白条”,严禁通过职工个人卡结算,严禁将收购资金挪作他用;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下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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