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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民办教育 四川出台实施意见

四川农村日报 2018-09-28 04:4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吴平)继2016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7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之后,四川省日前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围绕民办教育,就广大学生及从业者关注的核心问题,记者对《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

1、民办学校学费如何制定?

答:根据《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类。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2、民办、公办学校学生是否享受同等权利?

答: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学生对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3、民办、公办学校教师是否享受同等权利?

答: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培养培训、职务评聘、评优表彰、专家选拔、科研立项、社会活动、人才引进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要落实5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

4、民办学校的保障、扶持措施有哪些?

答: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并进一步简政放权。

其次,除了直接加大财政投入,实行税费优惠、差别化用地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还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最后,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给予捐赠或设立专项奖励、发展基金、助学金等。

5、民办、公办学校如何互促互助?

答: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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