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4种情形追究赔偿责任
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廖振杰)《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日前在蓉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四川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李岳东在会上介绍说,按照方案,今年四川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制度保障。
该《方案》在中央相关方案的基础上,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了赔偿范围,体现了四川的实际。
《方案》明确,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
该《方案》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应用了“磋商”这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达成的磋商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若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保障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赔偿或修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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