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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改革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评机构弄虚作假需担责赔偿

华西都市报 2018-09-23 10:12 大字

9月6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四川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9月19日,在《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上,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岳东提到,《实施方案》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了“时间表”,这项改革在2018年启动,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李岳东透露,下一步,将加快成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司法厅、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等配套办法,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实落地。

破解困局

草原湿地等列入赔偿范围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这是曾经,在对损害生态环境后的修复和追责中,因缺乏具体索赔主体而陷入的困局。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由先行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内容,进一步推动中央改革举措在四川落实落地、见成效。”发布会上,李岳东表示,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具体到四川,《实施方案》在中央方案的基础上,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赔偿范围,体现了四川实际。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景也被清楚列明,除了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类外,特别明确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损害必赔

明确赔偿权利和义务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这是《实施方案》的一大原则,李岳东表示,就是要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实行损害必赔。

那么,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对此,李岳东解答道,根据《实施方案》,除法律规定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实施方案》列明了四川省政府及21个市(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赔偿磋商

磋商未达一致可提起诉讼

《实施方案》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应用“磋商”这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这也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对此,李岳东介绍称,为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达成的磋商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方案也明确,若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保障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赔偿或修复救济。。

在李岳东看来,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之前设计前置磋商程序,有利于通过责任者、公众与政府的平等对话,实现公共环境利益保护的平等参与并平衡各方利益。 

(原题为《环境有价,损害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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