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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38 夫或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绵阳晚报 2018-09-21 08:52 大字

案例:

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当初的誓言已成过眼云烟。老王和老罗是朋友,也是多年的夫妻。老王和老罗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然而天意弄人,世事无常,婚后因未生育子女,老王长期酗酒且易怒,经常酒后殴打老罗,街坊邻居及居委会人员多次调解,但均效果甚微。最终老罗不能接受事实,2013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老王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判决: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老王和老罗虽结婚,但因未生育子女,夫妻双方生活平淡,且老王经常酒后对老罗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无法正常生活。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老王和老罗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老罗要求老王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老王和老罗离婚,由老王赔偿老罗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本案中,老王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清楚,因此,老罗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老罗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5万元也未超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赔偿5万元的惯例。因此,人民法院判决老王赔偿老罗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点评:

本案中,老王在与老罗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又经常酒后殴打老罗实施家庭暴力,最终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老罗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老王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老王与老罗离婚,由老王赔偿老罗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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