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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四川农村日报 2018-09-20 06:46 大字

1-4级伤残每月增加180元

本报讯(记者 廖晶莹)9月1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 《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调整四川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 (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7元。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19元。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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