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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环境要应赔尽赔

四川法制报 2018-09-20 01: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夏菲妮)昨(19)日,省环保厅召开《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解读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实施方案》明确,单位和个人被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若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生态环境,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做到应赔尽赔。《实施方案》规定了四种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需要注意的是,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作出明确。据悉,除法律规定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此外,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同时,《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及21个市(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根据《实施方案》,四川省2018年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初步构建。

据悉,9月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方案》,标志着四川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这既是四川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举措。 详见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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