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被损害 政府是赔偿权利人
本报记者夏菲妮
昨(19)日,省环保厅召开《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读会。记者获悉,日前,省环保厅已经印发《实施方案》。从此,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正式启动。
《实施方案》一共5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记者了解到,省环保厅今年将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初步构建。
解读1
哪些情形将被追究赔偿责任?
对于出台《实施方案》的目的,省环保厅在《实施方案》的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汇总作出了解释: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四是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需要注意的是,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实施方案》。
解读2
谁是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
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有哪些?《实施方案》给出了答案。
记者了解到,《实施方案》明确了赔偿权利义务人。据悉,除法律规定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此外,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那谁又具有赔偿权利呢?《实施方案》明确了赔偿权利人。根据《实施方案》,省政府及21个市(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充分体现了政府作为国有自然资源管理者的责任。同时,政府有权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其中省政府可以指定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而各市(州)政府可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此外,对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则由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解读3
赔偿程序如何运行?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赔偿程序主要包括组织鉴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以及磋商不成提起诉讼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而在赔偿程序启动前,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相关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展开调查,并核实是否需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准确判断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程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数额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省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岳东告诉记者,为了保证鉴定评估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实施方案》对鉴定主体作出了相关要求: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为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实施方案》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应用了“磋商”这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实施方案》指出,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完成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可据此就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为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达成的磋商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据李岳东介绍,磋商程序有利于通过责任者、公众与政府的平等对话,实现公共环境利益保护的平等参与,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这种方式也是发达国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普遍采用的做法。
如果磋商不成怎么办呢?《实施方案》指出,若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根据《实施方案》,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强化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解读4
如何保障赔偿制度改革落地?
为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切实开展,《实施方案》从加强能力建设、鼓励公众参与和落实改革责任3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实施方案》,四川省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综合管理平台,对案例数据库、专家库、文件库等进行动态管理,统一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据悉,目前,四川省也已经组建了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业评估队伍正在筹建中。同时,省环保厅将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根据相关部署,省政府将成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李岳东介绍,接下来,省环保厅将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实施《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等配套办法,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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