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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涨至93元

四川法制报 2018-09-19 01:06 大字

9月底前发放到位,惠及1195万待遇领取人员

本报讯(记者徐毓蔚)1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原每人每月75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达到每人每月93元,惠及1195万待遇领取人员。目前,各地正按省上要求组织实施待遇兑现工作,力争9月底前发放到位。

记者了解到,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冲抵或替代各地此前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下一步四川省将通过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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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

本报讯(记者徐毓蔚)昨(1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四川省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简称工伤人员)。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在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方面,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7元。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19元。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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