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那些事儿37 离婚协议签了还能反悔吗?
案例:
原告佟某与被告徐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佟某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徐某偿还。随后,徐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佟某的诉讼请求。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徐某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困难的。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以,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要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力。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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