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那些事儿36 禁止员工恋爱结婚合法吗?
案例:
张三于2013年8月应聘到甲公司上班,月薪3000元,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公司以张三与本单位员工王五恋爱结婚严重违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7条在职员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及婚姻关系,若发生此类关系公司将视其为自动离职,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转。”为由,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张三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
裁决:
甲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第7条在职员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及婚姻关系,若发生此类关系公司将视其为自动离职,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转。”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及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等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属无效,甲公司以该无效规定辞退张三,属违法解除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甲公司应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3000元/月×3.5月×2)。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的“禁止员工之间恋爱结婚”的《人事管理制度》就干涉了张三、王五的婚姻自由。现实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要求本单位职工必须在达到晚婚年龄之后才能够结婚,这种做法也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的规定。上述这些干涉婚姻自由的规章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是无效的。
律师点评: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更是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了明确规定,犯该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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