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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35 子女婚后继承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绵阳晚报 2018-09-10 10:59 大字

案例:

陈某与郝某于2010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郝某之父突发心脏病死亡,其名下房屋由唯一法定继承人郝某继承。两年后,陈郝二人因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纠纷,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过程中,郝某认为该房产系个人所有,不同意分割;而陈某认为其系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二人争执不下。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将郝某继承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确已感情破裂且已经达成离婚合意,因此对陈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诉争房屋系郝某婚后继承所得,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请求将郝某继承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无不当。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陈某与郝某离婚,郝某继承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规定,郝某系在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获得该房产,且为唯一法定继承人,若无证据证明该房产系遗嘱确定只归郝某一方所有,则该房产应当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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