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四川州来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于2018年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攀东处字【2018】0003号), 决定对你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从重处罚如下:罚款5万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5万元以及加处罚款5万元缴到商业银行东城支行(户名:东区财政局非税收归集户,账号:77121015201110000402)。(缴清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0万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建波 联系电话:0812-2227698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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