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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后“被股东” 新规帮你解套

四川日报 2018-09-03 06: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佳)被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了公司,莫名其妙当上“老总”“股东”,该怎么办?近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该局日前正式出台《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明确了“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后的解决方法,为依法分类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打通了渠道。

因冒名登记引发民事争议,如何解决?《办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申请撤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查明签字或盖章确实为虚假的,依法予以撤销。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申请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不承担清算义务或者因被冒名登记产生其他民事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申请撤销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办法》明确,申请人认为登记材料虚假,申请撤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笔迹司法鉴定等能证明登记材料虚假的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虚假事实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法取得笔迹司法鉴定,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自行收集的,可由行政机关委托鉴定。

据悉,该《办法》将在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安五市工商局先行试点施行,年底将在全省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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