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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33 未被认定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是否有权获得遗产?

绵阳晚报 2018-08-31 08:22 大字

案例:

王一、王二系王大(1945年生)的亲生子,王大与妻子离异时王一、王二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2005年王大认识了凤三(当时26岁),凤三常帮王大做一些杂事,2007年,王大提出收养凤三,凤三表示同意。2007年12月,王大与凤三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凤三的一切生活费由王大承担,王大的生活由凤三照顾。王大一旦去世,其全部遗产赠送给凤三。2008年,王大因中风后遗症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完全由凤三照顾,直至其2016年去世。王大的主要遗产是市区房屋一套。王一、王二、凤三因该房屋继承权发生争议,王一、王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大的房产。

法院判决:

驳回王一、王二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王大遗留的房产归凤三所有。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满足特定条件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而凤三与王大办理收养时已26周岁且并未依据《收养法》规定进行登记,不能认定王大与凤三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尽管凤三不能以养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其与王大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凤三不放弃接受遗赠财产的情况下,王一、王二实际不能分得遗产。

律师点评:

虽然凤三与王大之间不成立养子女的关系,但基于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凤三有权获得王大的遗产。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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