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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

遂宁日报 2018-08-28 09:12 大字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四川省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空白,是四川省教育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四川省教育督导工作已全面进入法治轨道,为推进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教育监管的要求,吸收了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发展成果和教育督导的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教育督导工作面临的问题,通过地方教育督导立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监督,确保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到位,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条例》确定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对教育督导的范围、职能、内容、实施、结果运用和督学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实施教育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教育督导的实施主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实施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实施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

《条例》规定督学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并就督学的日常管理、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方式,根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实施教育督导,明确了对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实施督导的具体事项。

《条例》指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评估检测报告等情况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督导结果,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全媒体记者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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