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护理假应有“全国标准”□李红军
黎青作
最近审议通过的《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新修订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截至目前,至少有九地出台了类似政策,为子女尽孝“保驾护航”。(8月22日 中国新闻网)
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给予子女一定的护理假期,彰显了关爱老人的制度善意。但是从九地出台的政策来看,可谓是“一个地方一个号,各吹各的调”。而且,正如报道中所说,由于种种原因和顾虑,有假不能休、不敢休的尴尬,让那些假期似乎只是看起来很美好。笔者以为,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应有“全国标准”。
独生子女家庭为社会作出的贡献不言而喻,但如今,他们特殊的家庭结构给赡养照顾老人带来了比较大的压力:一对年轻人要照顾4个老人,又要挣钱养家糊口。独生子女护理假应该有“全国标准”。他们对国家的贡献是一样的,有一个“全国标准”更能彰显社会的公平,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
像“带薪休假”那样,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至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独生子女护理假也该有一个这样明确的“全国标准”。
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照顾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常回家看看”已经入法,独生子女护理假也应该“入法”,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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