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四川新闻> 正文

招工收取报名费、风险金将被处罚

三江都市报 2018-08-16 07: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罗曦)13日,记者从乐山市人社局获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并对外公布。修改后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对各部门管辖和监察职责、监察内容、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正。

记者注意到,《条例》里对监察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察: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内部管理制度情况;招用职工情况;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情况;遵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条例》中还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工信息时,不将招工简章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违反持证上岗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招工中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违反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支付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不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条例》禁止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就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就业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名义从事就业中介服务;提供虚假信息;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登记,进行调查,并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事实,需要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从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或交通不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

权益人追索劳动报酬、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等费用,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追查,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提起诉讼。

拒绝、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闻推荐

“黑科技”让交通管理更智能

8月15日,成都新会展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云眼云盔”。“云眼”可对乱停车、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自动识别报警,并通过...

四川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四川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