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架致骨折 学校有责任吗?
市民张先生打进本报热线2225777咨询:两个学生在学校打架,一个学生不小心把另一学生锁骨弄骨折了。学校是否应该承担医药费用?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8岁以下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此时学校需要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8岁到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此时需要被侵权人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 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南充晚报记者 韩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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