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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独生子女可带薪护理老人

德阳日报 2018-08-09 09:21 大字

据最新修订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职工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职工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日前,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景区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或者免收门票。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

四川还鼓励对非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并规定对落实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票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补助。同时,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同时,新修订《条例》加大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关爱扶助,明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和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制度,根据老年人意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其入住养老机构。

据《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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