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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不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四川法制报 2018-08-08 01:1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夏菲妮)昨(7)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下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长远生计采取多种办法保障。《通知》明确,今后四川省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以批准征地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一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

此外,各地按照“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对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或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发放生活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按照国家要求,四川省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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