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那些事儿26 父母资助孩子婚后买房 意思不明推定为赠与
案例:
2008年,小黄和小邓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按揭贷款买房,小黄父母为其提供19万元首付款,未约定该款项性质。2016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小邓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黄父母在小邓提起离婚诉讼后向法院提出确认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
法院判决:
驳回老黄夫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小黄父母出资购房发生在儿子、儿媳结婚之后,小黄父母支付购房款之后并没有要求签订购房合同,成为共同购房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以后多年中对房屋产权提出过异议。直至儿子、儿媳因感情问题发生离婚诉讼时,小黄父母才起诉要求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虽然小黄父母在实际出资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社会常理出发仍然可以推定小黄父母的出资是“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在明确出资性质的前提下,小黄父母要求取得房屋产权,成为房屋共有权人的诉求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律师点评:
如今,随着房价的日益上涨,年轻一代婚后自己独立买房的能力越来越弱,往往需要其父母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但父母又会担心如果孩子婚姻关系破裂,最后人财两空。为了防止父母担心的这种情况出现,有以下两点建议:1、父母可以要求在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注为房屋共有权人;2、父母可以要求注明所提供款项性质为借款。但父母为孩子提供购房款,往往寄托了父母对孩子真诚的祝福,希望其家庭美满幸福,年轻人应该珍惜这份祝福与自己的另一半白头到老,而非对簿公堂。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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