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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逐年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四川经济日报 2018-08-06 06:53 大字

(记者 闫新宇)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今年开始到2021年,四川省将逐年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将逐年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外,还对居民养老保险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缴费年限的计算和认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等进行了调整。

《通知》明确,今后,四川省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长远生计通过参加社保、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给予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直到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征地时男性满46周岁、女性满36周岁,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不具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并且从来没有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职工养老保险。

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方面,按照国家要求,四川省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

此次还对居民养老保险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以后,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时,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原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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