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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24 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绵阳晚报 2018-07-30 12:38 大字

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于2006年结婚,2008年3月17日生育一子李甲,后双方于2011年协议离婚,约定李甲由李某抚养。2014年9月,李某与王某另行组成家庭,李甲随父及继母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王某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15年10月,刘某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李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2015年10月底,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李某承担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后,虽协议约定婚生子李甲由李某抚养,但在其抚养过程中,根据刘某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李甲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能够证明自2014年起与其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李某支付抚养费用。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那么若父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呢?第16条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某些特定情况下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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