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独生子女护理假要来了 还有一批老年人专属福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7月26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记者发现,条例亮点频现:老年人将享受更加丰富的福利;更加注重对老年人的社会优待;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内容等。凡此种种,都是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
关键词:子女护理假
独生子女最多享15日
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同时,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关键词:票价优惠
65岁以上老人免景区门票
博物馆、影剧院等享免费或优惠
条例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或者免收门票。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
同时,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条例还鼓励对非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并规定对落实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票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补助。
关键词:家庭赡养与扶养
赡养人应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拒绝者将接受相应惩罚
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条例指出,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医、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对经济困难并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和必要的医疗费用。
同时,条例明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关键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简化工作流程给予资金补贴
为符合增设条件的业主加装电梯
想给以前没有电梯的住宅加装上一部电梯成了不少老年人的诉求。对此,条例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符合电梯增设条件的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联动,采取简化工作流程、加强全程监管、给予资金补贴等方式推进符合增设条件的已建成多层住宅采用业主自建自管、委托建管或者代建租用等方式加装电梯。
关键词:老年人社会保障
提高医疗保障待遇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条例指出,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医疗保障待遇,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条例指出,本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本报记者 张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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