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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16 养老金离婚时如何分割?

绵阳晚报 2018-07-02 08:34 大字

案例:

张某与闵某系夫妻,后因闵某沉溺于赌博,到处借款,致使双方感情破裂。2017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闵某离婚,婚生子闵小某由原告抚养,并要求分割房屋及被告名下的公积金、养老金。

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闵某离婚;2.婚生子闵小某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闵某于2017年5月起,每月负担闵小某生活费8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房屋归张某所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闵某房屋补偿款30万元;4.被告闵某名下公积金32407元,由原告张某分得2万元,被告闵某分得12407元。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各自的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各自缴纳的数额有区别,法院应对离婚时男女双方现有的保险金利益进行平衡处理。

本案中,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鉴于被告对造成夫妻离婚负有过错,而原告现无固定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故本着保护妇女子女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劳动者个人账户名下的养老保险金交给国库,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国家按月发放退休金给劳动者,劳动者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保险金。因此,原、被告名下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宜分割。但原、被告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由工资中支付的,因被告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原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被告缴纳的高于原告部分的养老保险金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得财产中扣除。

律师点评:

由于养老保险金账户具有与个人身份紧密关联性和专属性,因此决定了我们在平衡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个人保险金这种利益形式时,不能简单和武断地打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秩序,应将其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额为依据、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实物、价金分割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平衡,从而达到法律处理上分割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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