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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15 遗嘱设定“嫁人后丧失继承权”是否有效?

绵阳晚报 2018-06-25 10:23 大字

案例:

2006年1月,张某自书遗嘱“我妻今后嫁人,我家房屋归我侄子所有”,并交给其侄子小张。同年12月,张某去世,房屋由妻子继承并办理登记。2009年,张某妻蔡某与他人结婚。2010年,张某侄子小张起诉蔡某,请求判令原张某的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婚姻自由系当事人基本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而言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张某去世后,蔡某是否再婚应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蔡某选择再婚亦人之常情,故张某立下遗嘱设定约束内容,限制蔡某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故张某遗嘱中“我妻今后嫁人,我家房屋归我侄子所有”内容应属无效,即小张受遗赠内容无效。

律师分析:

遗嘱除形式合法之外,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否则相应遗嘱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所立遗嘱以蔡某是否再婚作为蔡某取得相应财产继承权先决条件,并且作为张某侄子小张接受遗赠开始的条件,显然侵犯了蔡某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律师点评:

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利已被宪法所确定,但禁止丧偶配偶再婚或者以再婚为丧失遗产继承的条件的现象依然存在,公然干涉了丧偶配偶的婚姻自由。本案受诉法院通过认定张某“遗赠”无效,维护了婚姻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婚姻制度。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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