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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断共同债务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攀枝花日报 2018-06-11 06:51 大字

【案情简介】

1994年,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在原告某银行处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半,双方同时约定了利息,被告陈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2008年,原告某银行向被告陈某某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被告陈某某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债务人处签名。后原告于2010年4月2日、2011年9月29日、2013年9月24日、2015年9月18日分别在《四川经济日报》《金融投资报》上进行公告催收。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已于2003年协议离婚,但被告陈某某在签署催款通知书时并未告知原告某银行。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支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评析】

本案争议的关键点为:在银行的贷款过期后,被告陈某某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是什么性质?被告陈某某签字的行为是否及于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抵押担保人与原告某银行签订的《定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其后贷款逾期,过诉讼时效。2008年,原告某银行向被告陈某某出具催款通知书,被告陈某某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被告陈某某在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字行为,属于重新确认债权的行为,诉讼时效因此重新计算。故原告某银行拥有了对被告陈某某胜诉权,其后原告某银行一直通过公告的方式,持续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而原告某银行对陈某某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

因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是共同债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规定,原告的债权经被告重新确认并依法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被告陈某某的签字效力及于被告王某某。至于被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3年离婚的事实,因二被告为共同债务人,其离婚与否对其承担债务并无影响且二被告也未将其离婚的信息告知原告,故二被告仍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仁和区人民法院 姚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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