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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起 部分地区试点税延型商业养老险

成都日报 2018-06-07 01:47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张娅娜)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税总局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并随后印发了相关暂行办法和示范条款等规定,明确了“税延养老险”的实施细节和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上海市、福建省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四川省尚不属于首批试点范畴。业内人士认为,税延养老险的推出对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减轻个人、企业乃至全社会的养老压力意义重大。

按照《暂行办法》,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税延养老险是一种自愿性质的储蓄性养老计划,参保人通过保险公司建立税延养老保险计划,在计划内完成产品选择、交费、查询、转换、领取等操作。税延养老险允许投保人在缴费期以税前收入支付保费,等到领取期获得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参保人退休后收入通常大幅低于退休前,因此该计划能够减轻参保人购买保险时的税负,从而吸引参保人积极参与养老保险计划,以积极应对将来的养老压力。

《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险业务需要满足的条件,涵盖公司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经营经验、人员配置、网络服务等内容。规定税延养老险产品应当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使得参保人利益被最大限度保护,减少购买税延养老险的后顾之忧。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提供终身领取、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等领取方式。《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销售。税延养老险规定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包括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或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这也意味着竞争机制被引入税延养老险市场,劣质的产品会在这个动态过程中不断被淘汰出局,保证参保人的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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