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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培训从业者性侵儿童 刑罚完毕后四年内被禁止从事原行业

成都商报 2018-05-31 00:00 大字

涉及儿童的犯罪有哪些特征?又有哪些成因?如何让保护自己的孩子免受侵害?儿童节即将来临,5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披露了相关情况。

有媒体报道称,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29日透露,广州检察机关正在推动建立性侵、拐卖、拐骗等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挡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之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军利告诉记者,广州的这一做法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在四川,也有类似的做法。

2017年5月至6月,从事未成年人培训工作的谭某,在对未成年学员实行全封闭、半军事化培训中,利用其身份将两名学员带出特训营,采用胁迫手段先后实施侵害。其中一名学员不堪忍受谭某的行为,通过特训营电脑登录QQ,和她的亲属联系,并告知被侵害一事,谭某获悉后,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被告人谭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判决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值得注意的是,在谭某的案子中,一审法院判决禁止被告人谭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四年内从事未成年人培训工作。“儿童性侵案件隐蔽性较强,罪犯利用职业便利,通过从属关系使受害儿童心理受强制,不敢反抗。”刘军利这样分析。

记者注意到,《刑法》第37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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