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拟调整独生子女护理假 最多带薪休假15天
本报讯 (记者 刘佳)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提请大会审议。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二审稿从养老服务、医养结合、社会保障、农村养老等多方面新增规定。其中,备受关注的护理假有较大调整。二审稿提出: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七日,独生子女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日。
加强医养结合优化农村老人就医异地结算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识平介绍,目前各地在医保异地结算、远程医疗、就近医疗等方面问题矛盾依然突出。因此,二审稿就养老服务医养结合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范围内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服务机构对接,通过设立医疗点或者派驻医疗护理人员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并新增条款 “将县(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优化和完善老年人异地就医管理,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保障老年人异地便捷就医”。
加强农村养老将养老服务延伸到户
四川省是农业大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四川省农村地区养老设施和医生、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较为缺乏,结合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实施,二审稿提出“鼓励和支持依托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村级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建设和发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中心等相对集中的区域性养老平台,将养老服务延伸和辐射到户”。
老人住院护理假最多可带薪休假15天
在老年人社会保障力度方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给予其子女护理假,符合老年人的现实需要,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宗旨和有关条文的立法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意见,参考外省立法实践,二审稿提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新增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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