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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院 独生子女护理假最长15日

天府早报 2018-05-30 03:15 大字

■天府早报记者段祯

在5月29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加大对老年人的社会优待力度,成为二审稿的一大亮点。与一审稿相比,备受关注的护理假也有较大变化:非独生子女最高不超七日,独生子女最长达十五日。

护理照料期间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老年人生病住院护理护理假问题一直是热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意见,参考外省立法实践,二审稿提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并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稿还加大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关爱扶助,提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鼓励非高峰时段 城市公共交通对老人免票

此外,老年人享受的社会优待也进一步升级,二次审议稿中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鼓励在非法定假日免收门票,在法定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老年人凭身份证、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并“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提出“景区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二审稿还提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鼓励影剧院、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为老年人优惠开放或者设置免费开放时段、区域。”

同样的错峰优惠还在交通出行上有体现,二次审议稿说,“鼓励对非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具体办法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落实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同时提出,“车站、机场和港口码头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

加大对老人的社会优待力度

护理假

非独生子女最高不超七日

独生子女最长达十五日。

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关爱扶助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景区门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鼓励在非法定假日免收门票,在法定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鼓励影剧院、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为老年人优惠开放或者设置免费开放时段、区域交通出行

鼓励对非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免票

链接

8省市已立法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

最早在地方立法中对独生子女护理假作出规定的是河南省。2016年5月,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看护假、护理假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而福建省则是第一个在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作出了相应规定。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与福建省一样,黑龙江、湖北、广西、海南、重庆也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独生子女护理假。

今年1月,全国老龄办向媒体发布消息称,到2017年底,已有8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省份中,湖北和黑龙江将护理假享受范围扩大至所有子女。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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