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那些事儿7 军婚的特权
案例:
李某为部队现役军人,李某与王某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李某服役长期不在家,王某便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举办结婚仪式,后生育一子。李某知晓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最终王某、张某二人均被立案侦查,后被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判决:
军婚受国家法律特别保护,张某明知王某是现役军人配偶,而公开与王某以夫妻关系同居并生育一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在已有配偶,而且是军婚的情况下,公开与张某以夫妻关系同居并生育一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王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张某破坏军婚构成犯罪,必将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规定国家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取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设立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来维系军人的婚姻,以对抗社会上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军人配偶长期与军人异地分居的间隙来破坏军婚的行为。法律将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分别设立,将与军人配偶同居的行为也纳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内,体现了刑法保护军婚的立法本意,即以较重刑罚维护军人的婚姻关系。
律师点评: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国家建设的神圣职责。法律给予军婚特别保护,是因为法律看到了军人的奉献,看到了军婚的不易,看到了军人不能回家经营婚姻的现实,也看到了两地分居后军婚的风险。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婚姻权益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军人献身部队、建功立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同时也激励着军人配偶理解和支持军人安心服役、多作贡献。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在尊重私权的前提下同时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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