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扯警察,就是妨害公务罪
◎鲁人
笔者近日在媒体上看到一则消息,马乙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到现场处理时,马乙以及同伴马甲都还处于醉酒状态,后警方准备将两人带往派出所进行调查。然而,在去派出所的途中,马甲马乙在车内对警察进行“抓扯”,到派出所后也不下车配合调查,迫使警察使用催泪瓦斯。最后,当地警方以妨害公务罪对马乙马甲进行刑事拘留。马甲不服,提起上诉。经巴中县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马甲还是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四川省高院经过复查后,证实原裁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
这一条原本没有多少看点的消息,却释放出一个不同寻常的信号:只要抓扯警察,就构成妨害公务罪。
警察是一种很特殊的社会群体,正是由于他们的存在,社会秩序才得以稳定正常,人民才能安居乐业。上世纪六十年代有部电影《今天我休息》,影片中,演员马天民成功塑造了一个亲民、爱民的警察形象,从此他也就成了人们心目中警察的形象代言人。
岂不知,亲民、爱民的警察,还有另外一个“天性”:警察神圣不可侵犯。这是警察的使命和职业特点所要求的。警察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邪恶的重担,而要完成这一使命,就必须在执行公务中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必胜。必须机智果断,当机立断。特别是对执法行动中的被执行人,不能让其任性而为,更不能容忍其暴力袭警。像报道中说的马乙、马甲那样,不仅不配合调查,还在车里对警察进行“抓扯”。对这种抗法行为听之任之,那么,警察的尊严何在?警察的威信何在?
如果对马乙马甲的袭警行为处理不痛不痒,这不仅不利于他们接受教训,知过改过,还有可能犯更大的错误。更主要的是,马乙、马甲还会起到“榜样”作用,“袭警没有啥,不就行政拘留几天吗”。如果放纵袭警行为,对警察来说,就是一种失职,一种不负责,只能助长袭警者的气焰,引起连锁反应。
从表面上看,袭警就是对警察个人的妨害。而从本质上看,袭警就是袭民,因为警察是人民的保护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巴中县中级人民法院对马乙马甲刑事拘留的裁决,维护了法制的尊严,维护了警察的尊严,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值得点赞。
当然,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也要讲究方法,注意态度,把握分寸,举止文明,防止简单粗暴,但这样要求不等于软弱可欺,这与容忍袭警行为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必须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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