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那些事儿2 父母给孩子取名字,不能任性
案例:
吕某与其妻张某产下一女取名“北雁云依”,夫妻双方在为女儿“北雁云依”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当地派出所不予上户口。理由是孩子姓氏必须随父亲姓“吕”或者随母亲姓“张”。吕某和张某不服当地派出所的行政决议,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当地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由于吕某与张某为其女儿取名时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判决驳回吕某与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不应给予支持。
律师点评:
法律确认姓名权是为了使公民能以文字符号即姓名明确区别于他人,实现自己的人格和权利。姓名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受法律保护而不可滥用。新生婴儿随父姓、随母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这种习俗标志着血缘关系,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都是有血缘关系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近亲结婚,但是姓第三姓,则与这种传统习俗、与姓的本意相违背。所以新生儿的父母在为自己的孩子取名字时还是不能随意任性。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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