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停车费交管承担”是必要纠偏
深度分析
□四川 何勇海
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2版、今日A3版)
上述两条新规定,旨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期待能够真正落地。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有权临时扣押肇事车辆,有权进行事故检验鉴定。但是,对扣留事故车产生的停车费及事故检验鉴定费,到底该如何收取,这两部文件似乎没有明确,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仅针对拖车。这种模糊局面造成一些地方在实际执法中,向当事人收取高额的停车费及检验鉴定费,引发群众不满。
实际上,行政强制法中就有“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条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有“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内容。然而,不少地方的交管部门利用群众对这些规定不知情,加之这些规定比较分散,普遍要求当事人交了停车费或检验鉴定费,才能把车提走。这无疑是乱收费。
对于这种乱收费,地方交管部门的辩解理由往往是,扣留的事故车他们不可能自行保管,因为他们没有建设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而是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保管,向扣留事故车辆收取停车费,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还会直接推脱给社会停车场。
不管是拖移事故车辆,还是保管扣留的事故车辆,以及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说穿了,都是交管部门的公务行为,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费用是有财政预算的,理当承担执法费用。何况,很多地方的交通罚款是天量的,有必要反哺一些给交通事故处置,诸如拖移、保管事故车辆。有网友问得好:如果交管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收取事故车辆拖移费、停车费、检验鉴定费,那么,刑警破案是不是也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押送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交管部门承担扣押事故车的停车费、检验鉴定费,契合公众期许,不仅有利于减轻民众负担,也有助于树立交管部门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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