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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搭便车” 侵权人被判赔偿640万元

四川日报 2018-04-24 21:13 大字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4月24日,省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在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的侵权人被法院判决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40万,成为因侵权付出高额成本的典型案例之一。山特电子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不间断电源、计算机周边设备及相关配件的大型跨国企业,是多个有效期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1999年至2014年,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UPS总销量在中国市场位居第一。从2004年开始,叶某某开始委托他人代工生产不间断电源产品,后又陆续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多个公司,大规模生产不间断电源产品,并以发展区域代量商的形式销售前述产品,而这些产品所使用的标识,都与山特电子公司相关商标近似或相同。叶某某还授意南京一家公司,多次反复申请注册前述与山特公司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周某某作为前述产品的代量商,前期挂靠四川某公司,以这家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产品。后来又成立另一家公司对销售前述产品。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在这起侵权案件中,叶某某、周某某以及相关涉案公司已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时间、规模、获得,以及被告主观恶意和山特电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在工支等因素,叶某某、周某某以及相关公司被法院判处侵止停权,并分别赔偿山特电子公司相关损失,赔偿总金额共计640万元。此案判决后叶某某、周某某及相关公司上诉至省法院,但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搭便车、傍名牌是当今市场中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杨丽介绍说,山特电子公司是知名大型企业,在行业内外有很大影响力。叶某某、周某某以及相关公司“傍名牌"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打击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创新和发展积极性。这个案子终审判决对各侵权人都判处了较高的侵权赔偿,不仅是对权利人损失进行弥补,也有利于改善市场上侵权成本低的不良现状。记者了解到,赔偿损失是目前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承担责任的形式。但维权成本高,赔偿金额低的现状,制约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在知识产权维权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情况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纵容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就是要通过让侵权者付出高额的侵权成本,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案中‘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杨丽介绍,去年全省法院审理了一系列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通过加大民事保护力度,特别是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增强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群体侵权的打击强度,让侵权者付出高额的侵权成本,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真正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据了解,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985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96.98%,比上一年增加了1521件,增幅达到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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