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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企业简易注销条件 公告期内可清税

天府早报 2018-04-17 03:18 大字

■天府早报记者朱佳慧

4月16日,天府早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了解到,针对前期有办事群众反映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不简易、限制条件多等问题,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部门日前联合发文,明确将加强信息共享,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更加便利。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可撤销

据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负责人介绍,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45天,允许企业在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公告期满前仍可办理清税

为让企业顺利完成简易注销,此次工商和税务部门特别明确,企业发布公告后发现仍有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在公告期满前,到税务部门及时办结清税手续,税务部门不会提出异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税务部门自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清税手续。

材料不规范可以重新修正

据悉,省工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了简易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方便企业下载填写。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允许企业重新补正,再由工商部门受理简易注销申请。但企业需注意,如果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不齐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一致,工商部门不会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提醒>>>

●发布简易注销公告期内,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和涉税事宜。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今后各级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采集“核算方式”和“从业人数”两项数据,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企业生产经营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更的,办事群众只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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